環境行政處罰公開要求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公開要求有哪些?
1、公開摘要信息。摘要信息,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等內容。
2、信息公開的位置、地點。行政執法信息應在縣政府網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網上公開。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案件,在網上公開的同時,應該在案發地或者案發地社區、村委公示欄中公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一)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局領導認爲不適宜網上公開的其他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4、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時,應當隱去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5、辦案機構應當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撤下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並作出說明。
6、執法機構發現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我局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要求我局予以更正的,執法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二、常見的環境行政處罰方式有哪些?
(1)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環境行政主體可責令未經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環境行政相對人安裝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2)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
(3)責令停業或關閉。
(4)責令限期治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1條的規定,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我國海域航行時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船舶,有權強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行政相對人對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限期治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5)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和責令賠償國家損失。這兩種處罰方式是適用於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特殊處罰方式,它們被具體規定在《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1條中。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造成海洋污染損害而使環境質量下降的單位,可以強制其支付恢復環境質量的費用。如果受害者無力從事恢復環境質量的工作,可以支付費用給他人從事此項恢復工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染海洋環境並造成損失的船舶可以強制賠償國家損失。
不是隻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公開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國家行政單位每開出的一張行政處罰單,原則上都應該公開相關信息。比如行政處罰的原因,違法事實,做出行政處罰以後的20天之內,應當公開行政處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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