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公開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 爲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行爲,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關於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製度審覈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程序依法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的公開。
第三條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處罰誰公開”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遵循主動、及時、客觀、準確、便民的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或本級政府規定的網站上設置行政處罰公開專欄,並及時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公示(即“雙公示”)平臺進行公開。
第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權限範圍內,依法主動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二)違法行爲類型;
(三)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類別和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四)主要違法事實;
(五)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六)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八)處罰有效期及公開截止日期。
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或本級政府規定的網站上進行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可以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七條 涉及國家祕密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的,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開。
第八條 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業祕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
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爲不公開前款規定的信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公開,但應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其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正。
第十條 主動公開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等發生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公開的信息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期限根據以下案件辦理情況進行區分:
(一)被處以警告或罰款金額在5萬元及以下的,公開期限三個月;
(二)罰款金額大於5萬元,小於或等於20萬元的,公開期限六個月;
(三)罰款金額大於20萬元,小於或等於50萬元的,公開期限一年;
(四)罰款金額大於50萬元的,公開期限一年六個月;
(五)因行政處罰同時被實施查封扣押的,公開期限一年六個月;
(六)因行政處罰同時被責令限制生產的,公開期限一年六個月;
(七)被處以按日連續處罰的,公開期限兩年;
(八)被處以暫扣、吊銷許可證的,公開期限三年;
(九)被責令停產停業的,公開期限三年;
(十)因行政處罰同時被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部門的,公開期限三年。
同時符合前款多項條件的,以公開時限最長的爲準。
第十二條 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行政相對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爲,並完成整改,可提供書面證明材料申請撤下已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的。
負責公開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覈實相關情況後,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在屆滿最短公開期限三個月後撤下相關公開信息;對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在屆滿最短公開期限六個月後撤下相關公開信息。
第十三條 公開期限達到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或者達到信用修復條件的,負責公開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7日內從本部門網站或者本級政府規定網站設置的行政處罰公開專欄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公示(即“雙公示”)撤下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公開期限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公開是需要在行政決定出來之後進行實施的行爲,一般在公開時就需要按法律的規定的原則來進行處理,而且不同的處罰所存在的公開期限就會不一樣,如果行政機關未及時的公開,那麼也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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