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亂污企業怎麼取締程序?
一、散亂污企業怎麼取締程序?
1、環保行政機關出具行政處罰決議。
2、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成立清算組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除了因公司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之外,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4、通知、公告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5、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7、清算分配
公司財產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8、制定清算報告,報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9、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註銷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發佈公司解散公告。
二、法律依據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的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爲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爲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相關事項,特別是對於散亂污企業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對於相關取締的程序應當首先由行政機關來對違法的行爲進行調查取證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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