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空氣屬於民法上的物嗎
一、根據規定空氣屬於民法上的物嗎?
空氣不屬於物權,物權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但空氣是自然資源,是共有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權的定義及類型】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權客體】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爲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二、物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爲介入。
2、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爲,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
3、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爲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
4、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他行使物權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即“一物一權”。
三、物權和債權的區別有哪些?
1、物權是支配權,而債權是請求權
物權是權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權利,而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例如,買賣合同中規定,出賣人應於某年某月交貨,在交貨期到來之前,買受人只是享有請求出賣人在履行期到來後交付貨物的權利,而不能實際支配出賣人的貨物,也就是說,其只享有債權而不享有物權。只有在交貨期到來後出賣人實際向買受人交付了貨物,買受人佔有了貨物,方能對該貨物享有實際的物權。
2、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而債權是對人權和相對權
物權是絕對權,也稱對世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人的範圍具有不特定性,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可以對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害、侵害權利人物權的義務。而債權是對人權和相對權,其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換言之,一方享有的債權只能針對另一方特定的債務人產生效力,而不能針對與債權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的第三人產生效力。在債權受到侵害以後,債權人只能針對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針對其他第三人。主張權利。
3、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是平等性的權利
物權具有優先性,而債權都是平等的權利。所謂平等,是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除具有優先受償權(如擔保物權或法定優先權)外,不考慮其發生時間之先後、金額之多寡、債權發生之原因,債權人平等地接受清償。
綜上所述,不管是空氣還是其他的自然資源,都不屬於法律制度上的物,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物都是有物權的,但是,對空氣不可能設立所謂的物權。在司法實踐中,民事主體都是依法享有物權的,對於某項特定事務享有的物權,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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