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民事訴訟司法解釋2022是什麼?
一、環境污染民事訴訟司法解釋是什麼?
我國已經制定了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對環境污染的行爲、責任以及後果等等內容作出說明,具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和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和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二)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達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傷、三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十人以上輕傷的;
(六)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爲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爲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對於污染環境罪相關到司法解釋和訴訟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於環境污染的實際違法事實來進行判定,屬於行政責任的可以按照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按照刑事責任的標準來進行違法處罰,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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