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漯河首歷污染環境罪是什麼情況?
前幾年,在各地大抓經濟發展建設的過程中,某些地方對經濟指標高度重視,但對環保指標卻視而不見,經濟是搞上去了,但付出了環境不斷惡化的代價,爲此,近年國家提高了對環保治理工作的重視程度,專門立法對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爲予以嚴厲打擊,那麼,2017漯河首歷污染環境罪是什麼情況呢?
經過查詢相關資料,2017年河南省漯河市尚未出現觸犯污染環境罪的案例,而在相鄰的信陽市發生了一起污染環境案。
一、案件相關情況
2017年4月,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污染環境案,一審以被告人陳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對被告人陳某違法所得822785.05元予以追繳。一審宣決後,被告人陳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維持平橋區法院一審判決,現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案是信陽兩級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所審結的首例污染環境罪案件。
2016年9月初,被告人陳某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信陽市平橋區工業園使用租借的廠區及爐子設備,非法將收購的廢舊蓄電池兩百餘噸拆解以提煉鉛塊。截止至2016年9月19日被信陽市環保局查獲時,已提煉出成品鉛塊104噸,剩餘約50噸原料鉛蓄電池未提煉。此後,被告人陳某將其中部分鉛塊以每噸12850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陳某明知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但其仍舊在未進行環評、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收購廢舊蓄電池,進行廢舊電池拆解還原生產鉛,其行爲主觀上構成污染環境的故意,客觀上也對環境造成了污染。被告人陳某雖然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但其在自首前私自處理被環保部門查處的物品,性質惡劣,依法不應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被告人陳某販賣鉛塊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關於漯河首歷污染環境罪目前尚無案例,在信陽市發生一起環境污染案,被告人爲了謀取利益,私自收購和拆解廢舊電池用於提煉鉛塊,對當地環境造成了極大破壞,同時,在其自首前仍有挑戰法律權威的行爲,因此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並處兩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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