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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帶來的經濟損失

環境污染帶來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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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經濟不斷髮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但隨着生產的日益擴大,很多人注意到了環境污染問題不但影響到了人類的身體健康,還影響到了我國經濟的發展,那麼具體有哪些影響呢?本站的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下面的數據,用數據說話讓大家瞭解環境污染帶來的經濟損失

一、環境污染帶來的經濟損失

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隨着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中國集中出現,環境與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資源相對短缺、生態環境脆弱、環境容量不足,逐漸成爲中國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由於長期不合理的資源開發,中國已經是世界上環境污染最爲嚴重的國家之一。到2005年,中國已有三分之一的國土被酸雨侵蝕,七大江河水系中劣五類水質佔41%,沿海赤潮的年發生次數比20年前增加了3倍,四分之一人口飲用不合格的水,三分之一的城市人口呼吸着嚴重污染的空氣,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不足20%,工業危險廢物處置率僅爲32%,全球污染最嚴重的10個城市中,中國佔5個。

二、《民法典》中環境污染相關條文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爲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爲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政府和人們都已經看到了環境污染帶來的經濟損失,消除環境污染經濟損失迫在眉睫,法律也陸續出臺了各項法律法規用於治理環境污染,中國政府和人民將與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一道,共同保護美麗的地球家園,讓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並行,創建美好的未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太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