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如何定性?
近年來,隨着國家對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加深,相應的對環境的保護也越來越重視,但是仍有不少企業或個人對環境保護的不重視,甚至污染環境,那麼污染環境罪如何定性的?下面本站小編整理相關資料供您瞭解,請閱讀下文。
一、污染環境罪是如何定性的?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污染環境罪是危害公共衛生的一種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環境資源。
二、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爲。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爲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爲,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爲;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爲。
3、必須造成了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本罪屬結果犯,行爲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爲所造成的後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爲造成嚴重後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至於“嚴重後果”的標準是什麼,有待進一步作出解釋。可參照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9月10日發佈的《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規定以及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三、污染環境罪的認定
這裏要區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
兩罪同屬結果犯的範疇,都是由於其行爲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爲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爲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爲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爲。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爲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四、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小編在上文爲您介紹了污染環境罪如何定性的相關知識,污染環境罪的定性要看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後果是否嚴重來判定,若後果嚴重時會定性爲刑事犯罪行爲,一旦被定性爲刑事犯罪行爲時面臨的會是刑拘,因爲爲維護自己的利益,小編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可直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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