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解除買賣合同必須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一、書面解除買賣合同必須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書面解除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話就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當中規定的可以書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爲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爲被稱爲預期違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後,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二、違約金的標準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爲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大多數書面合同的解除,特別是提前解除的話,都需要以書面形式去通知對方,而且在通知書當中應該有自己單方面解除買賣合同的具體原因,如果對方當事人不能接受,堅決要求自身承擔違約責任的話,雙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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