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貸令導致買賣合同違約要承擔責任嗎?
一、限貸令導致買賣合同違約要承擔責任嗎
不需要。如果是因爲限貸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則一般不宜認定爲違約,可作爲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果因合同一方原因導致,比如買方個人徵信不符合要求,賣方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房屋產權不明確等一般構成違約;《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貸款辦不下來的原因
1、購房者原因:
如合同約定因購房者的原因如果不能及時提供材料、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齊全、提供虛假的材料致使銀行按揭不能夠辦理,導致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最終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則開發商是有權解除合同的,並且可以追究購房者違約的責任。
2、開發商原因:
如果合同約定由於開發商的原因沒有落實按揭貸款銀行、沒有及時報送按揭貸款材料等原因致使銀行按揭貸款無法辦理,導致雙方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依據合同約定或者《民法典》的規定,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3、銀行原因:
銀行按揭貸款延期、貸款金額減少或者不能辦理,雙方一般會有補充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由購房者選擇,要麼由購房者在某個期限內補交購房款,要麼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逾期不補交購房款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
由於銀行限貸令導致貸款無法到位的屬於不可抗力因素,雙方可以直接解除購房合同,不屬於違約責任。如果是因爲個人徵信所導致的貸款問題就屬於違約,需要向賣房的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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