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贈與合同是否爲實踐合同
一、法律上規定贈與合同是否爲實踐合同?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專家學者們爭議很大。小編認爲贈與合同原則上爲實踐合同,諾成合同爲例外。合同法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爲諾成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爲實踐合同。其根據就是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這條規定使贈與合同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一般的贈與合同在未交付標的物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此時贈與合同對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借用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爲標準將合同劃分爲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爲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買賣合同是典型的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區分:
第一,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僅以合意爲成立要件,而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爲成立要件。
第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二、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所贈財物必須是屬於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爲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
2、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
3、受贈人願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願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願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
三、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因此贈與合同具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徵,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喪失財產所有權,受贈人獲得財產所有權。
2、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單方承擔將財產所有權轉移至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是無償接受贈與人所贈與的財物,並不需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義務,因此贈與合同是單方義務無償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指出“公民之間的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交付爲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將產權證書交付受贈人,受贈人根據受贈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根據該規定,贈與合同具有其實踐性。
雖然贈與合同在簽訂的時候就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但又因爲贈與合同會因爲一些客觀因素的變化而撤銷,所以贈與合同真正發生效力的,實際上還是當事人把合同當中的贈與物交給被贈人之後。所以從這一點來看的話,贈與合同是符合實踐合同的概念的,但是,法律上沒有給出明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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