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依職權宣告合同無效嗎?
一、法院能依職權宣告合同無效嗎?
法院是可以依職權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是有提出主張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但是如果確有必要,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確認合同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爲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爲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爲,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爲。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爲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爲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爲的動機、目的、行爲以及行爲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爲。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爲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民法典》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爲隱匿行爲,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爲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爲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爲。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爲,當事人在行爲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爲,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爲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爲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爲,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
綜上,法院的職權是爲公民解決糾紛,但是本質上無效的合同引發的矛盾也是會侵犯公民的利益的,所以受到侵害的公民只需要提供明確的證據,法官自然會公平審查並給出判決,而這份判決也將直接決定這份合同不需要被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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