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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定金損害賠償金

法律1.23W
違約責任定金損害賠償金
定金罰則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應當重複計算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年租金的5%)、損害賠償金(三個月房租)及履約金(29800.00元)扣除三種責任承擔方式,原告至今沒有退還履約金;另外,簽訂合同時,被告尚給原告支付定金100000.00元整,原告至今尚未退還該定金。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被告行爲被認定爲違約,原告應當在上述四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作爲追究被告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即本案被告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原告不能通過重複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被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