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效力

主合同變更後擔保合同怎麼處理

主合同變更後擔保合同怎麼處理
合同變更包括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和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它們都會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產生相應的影響。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就包括債權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根據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此種情形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可能分爲2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債務人的變更。這種情況必須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才繼續對轉讓後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對於部分轉讓中未轉讓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種情況,債權人變更。這種情況無須獲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必須對變更後的債權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與原債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後,如果是合同內容的變更,雖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但變更減輕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責任的,除非經過保證人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