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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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因此要約是一個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要約失效的4種情形: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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