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失效的情況有包括那些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
要約失效的情況有: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爲。要約作爲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爲。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爲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爲,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爲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爲則是以意思表示爲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爲。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綜上所述,對於這個要約的話就是一方邀請對方簽訂合同的一種行爲,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爲來的,但也會有失效的時候也就是說失去了法律效力,至於在什麼情況下上述也有詳細說道,如果受要約人還是沒有做出任何的迴應的,也是屬於要約失效還有就是要約人自己撤銷了要約,這也是要約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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