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必然就會生效嗎?
一、 合同成立必然就會生效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一旦成立並不一定會生效,有些合同是附條件才生效的,有些合同是要登記後才生效的。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確認書與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二、附條件合同的約定情況是怎樣的?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爲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併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爲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爲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爲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爲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爲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爲合同生效的條件。
對於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生效條件的,就是可以按照附條件合同的相關事項來進行認定,合同在成立後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進行適用,對於在合同生效後還存在違約行爲的,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違約責任的, 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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