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什麼
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等。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爲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三)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四)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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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協議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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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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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處理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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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合同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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