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東會決議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
我們都知道股東是擁有一個公司最高的權利。股東會議也是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但對於股東會議作出的對外簽訂的合同必須要合法並且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不然就會影響到其中的效力。
1、對於股東會議對外簽訂的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看該合同有沒有違反《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如果有違反的,則該合同無效。所以合同的效力不取決於股東會議是否通過。只要公司蓋了公章的合同,並且相關負責人簽了字,合同內容又無其他違反法律內容的,則合同就是有效的。
2、但如果該合同中明確的規定了需要有相關的機關審批後合同才能生效的,則合同在沒有經過審批的情況下是無效的。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原則上籤訂的對合同內容無異議的則該合同生效,如果簽訂合同之後當事人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則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所以經過股東會議對外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還需要看該合同自身有沒有問題,是否存在違反法律的條款,如果沒有的則該合同生效。合同的效力不取決於股東會議是否通過。
怎麼召開股東會議
股東會議一般都是由董事長通知各位股東召開的,而擁有這個權利的只有公司的董事會,而董事長只是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並無權召開股東會議,所以董事長在沒有經過董事會的討論的情況下,不能擅自召開股東會議。股東會議中不管其中一位股東是否參加會議或者表決,都不能影響他撤銷股東會議的權利。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規定股東會議的通知時間,股東間也沒有就這個問題約定的話,則股東會議應當在召開前的十天內通知所有參會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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