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終止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合夥終止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合夥合同定有存續期間的,則於該期間屆滿時,合夥即歸解散。但若合夥合同所定的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的,視爲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合同。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夥合同中約定有合夥解散事由的,當該約定事由出現時,合夥也就解散。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系基於全體合夥人的意思而成立,當然也得基於全體合夥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論合夥合同是否定有存續期間,均可因合夥人的全體同意而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所謂合夥合同所約定的合夥目的無法實現,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夥皆有其存續目的,若其目的已達到或確定不能達到,合夥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理應解散。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
2、合夥人必須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爲合夥人;
3、合夥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
4、合夥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特點有哪些?
1、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如果是某一位合夥人想要撤夥的話,可以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依法撤夥,但一位合夥人的撤夥不會導致合夥企業的解散,不過,合夥企業的解散,要比股份有限制公司的解散簡單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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