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存有哪些條件,提存的風險由誰承擔
一、合同提存有哪些條件?
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爲。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提存的風險由誰承擔
標的物提存後,不論債權人是否提取,都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提存視爲標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作爲提存標的物的所有者,該標的物上的權利由其享有,義務和風險由其承擔,標的物提存後,因不可抗力、標的物的自然變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當,都可能引起標的物的毀壞、損失、甚至標的物不復存在,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一方面指由債權人承擔因不可抗力、標的物自身性質而產生的毀損、滅失的後果;另一方面指由債權人負責對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責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賠。
標的物的孳息,指由標的物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爲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比如金錢所產生的利息,有價證券產生的股息、紅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產的牛犢、債權人作爲提存物的所有者,對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權利,因此,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非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而這樣的行爲其實就是提存。按照規定若需要進行提存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所以也不是任何情況下都是可以進行提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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