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由一方提供貨物並轉移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協議。
營業地點處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衡量某個貨物買賣合同是否具有國際性的標準,是買賣雙方的營業地點是否處在不同的國家,而不是雙方當事人的國籍。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但不包括股票、債券及流通票據的買賣和權利財產的交易,也不包括不動產和提供勞務的交易。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可以是有關國家的國內法,也可以適用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
有關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買賣法 大多數國家都制訂買賣法,以確定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其形式和內容不盡相同。
國際慣例
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形成。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但各國法律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使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就成爲合同的一部分,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國際慣例
在國際上影響較大的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慣例有:國際商會1980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和國際法協會制訂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前者對工廠交貨 、裝運港船上交貨(FOB)、裝運港交貨運費保險費在內(CIF )、目的港完稅後交貨等14種貿易術語的含義作了具體解釋,規定了在不同交貨條件下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後者則着重規定了CIF條件下買賣雙方的義務 。此外 ,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共同擬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年修訂本》,對南北美洲一些國家也具有一定影響。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爲當前在國際貨物買賣方面最重要的國際公約。這項公約於1978年訂立,1980年3月在維也納召開的有 62 個國家參加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該公約共分4個部分,全文共101條,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公約的適用範圍
適用於營業地處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在確定公約的適用時,僅以當事人的營業地爲標準,對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公約規定 ,除上述要求外,還必須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才適用該公約:
①當事人營業地所在的國家是該公約的締約國。
②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按照後一種規定,公約也可能適用於營業地處於非締約國的當事人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公約對貨物一詞沒有下定義,但公約第2條和第3條把某些交易排除在公約適用範圍之外,其中包括:
①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
②拍賣。
③根據法律執行令狀強制出售的財產。
④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交易。
⑤船舶、飛機、氣墊船的買賣。
⑥電力買賣。這是考慮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適用特殊的法規來處理。
公約的內容
公約的內容主要是確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規則以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貨物所有權移轉的問題,因爲在這些問題上,各國法律存在着重大的分歧,不易實現統一。所以,除公約另有規定外,這些問題仍須按有關國家的國內法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對於雙方之間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國際貨物是不在一個國家進行買賣,而且要跨國,因此,在簽訂這一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特別注意各國的法律問題,最大利益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失,而且還必須要通曉其它國家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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