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無效,補償協議無效嗎?
在現在這種法制社會中,簽訂合同是一種常見維權手段,但是關於合同方面,有些人並不知曉其中的相關知識。而合同又分爲不同種類,那什麼是主合同?什麼是補償協議?在什麼情況下,主合同無效,補償協議無效?本文將爲您介紹主合同、補償協議。本站爲您解答。
一、主合同
主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爲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借貸合同)
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係,可以將合同分爲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對於保證合同而言,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爲"附屬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爲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主、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從合同,沒有從合同,也就無所謂主合同。儘管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將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從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並不影響到主合同的效力。
二、補償協議無效
(1)補償協議的總體性質是民事合同。具體屬於什麼合同性質,分情況而論。如果是拆遷補償協議,完全的金錢補償就屬於買賣合同性質,產權補償就屬於互易合同性質;如果是其他,如工傷補償協議、交通事故補償協議,就不屬於合同法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有名合同,屬於無名合同。
(2)不同補償協議無效
(一)徵收補償協議被認定無效的主體與法律依據:在我國,無效徵收補償協議的認定主體具有嚴格的限制,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認定,任何行政機關和其它社會團體均無權對此進行認定和裁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主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規章、拆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的有關規定來判斷徵收補償協議的效力問題。
(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除了符合《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的基本要件外 ,工作實踐中常出現無效合一般是:
1、產權人認定錯誤,把實際居住人當成完全產權人,通常有祖遺房產有多個繼承人,但其中一個繼承人實際居住,錯誤的與這一產權人簽訂了房屋補償協議,按相關法律要求共有產權不可以由單一所有人處置全部房產,造成協議無效。
2、委託簽字的協議沒有書面委託書,或虛假委託書、委託權限未明確特別授權而受委託人超越權限擅自做主確定了補償金額及選定了安置房,等。
(三)
1、另外合同法中的規定的無效合同:
2、違反國家法律的合同;
3、無法履行的合同;
4、以脅迫、欺詐的方法簽訂的合同;
5、對合同條款有重大誤解,不是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
6、法律認定應該無效的合同等
三、主合同無效,補償合同無效
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爲"附屬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爲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主、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從合同,沒有從合同,也就無所謂主合同。儘管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將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從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並不影響到主合同的效力。
所以在主合同無效後,其下的補償合同也無效了。
本文第一部分爲讀者介紹了什麼是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時,其下的從合同也無效,但是從合同不會影響主合同;第二部分講述了補償協議的相關知識,以及不同補償協議無效的情況又是不同的,還包括了總的無效是因爲哪些原因,基本是因爲在法律上不允許,以及威脅欺詐方面簽訂的無效。兩部分主講主合同無效,補償協議無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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