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主張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後果有哪些
合同的形式多種多樣,有買賣合同、勞動合同、建築合同,其實每種合同都代表了約束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只有按規矩遵守合同才能完美合作,但是有時候一些惡意欺詐會導致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其本身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無效合同的無效確認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機關等其他主體行使,而不僅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纔有權行使。
合同無效後果
1、關於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的財產返還問題的處理主要規定在《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2、《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爲被確認爲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爲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3、《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的認定不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科學判斷問題。司法實務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斷一個合同是否無效,具有相當難度。況且在不同時期的立法中,對之也有不同的語言表述。
目前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尺度不一、處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一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爲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
因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同無效的根本性原因,從廣義上來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等規定都可以看作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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