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勞務合同不去算毀約麼?
一、簽完勞務合同不去算毀約麼?
簽完勞務合同不去算毀約,《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經濟合同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損害賠償在合同法中是重要的違約救濟措施,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過錯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時,有違約方當事人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補償貨幣。
支付賠償金的4個條件:有違約行爲;要有主觀上的過錯;要有實際損失事實,並且這種實際損失超過了違約金數額;要有違約行爲與實際損失的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支付賠償金的3個原則:
全部損失原則:違約當事人不僅要賠償對方財產直接減少的現實損失,而且要賠償對方的可得利益損失;合理預見原則:違約方當事人只能對其主觀上有過錯的行爲和能夠預見的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對不能預見的後果不負賠償責任;減輕損害原則:受害方當事人對違約時,負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儘量減少損失的義務,對受害當事人能夠避免而未避免的損失,違約方不負賠償責任。
二、勞務合同違約金的方式是什麼?
法定違約金指法律和法規規定的違約金。
1、法定違約金分爲兩種:固定比率違約金:違約金的支付比例是固定的,它要求在簽訂合同時,按有關條例或實施細則規定計算違約金的標準或固定比率簽訂;浮動比率違約金:規定違約金比率幅度的違約金。
2、約定違約金指法律和法規未作規定,而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違約金。
3、約定違約金也可兩種:條件或細則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而又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約定,或規定了當事人的約定優先於法定違約金的,當事人可在法定違約金的範圍以外自由商定違約金的具體比例或數額;有關條例或細則對違約金未作具體規定,可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償付違約金。
三、勞務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經濟合同法第1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可向對方給付定金。經濟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繼續履行指合同違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後,根據對方的要求,在對方指定或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3、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重要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4、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是非常常見的,它在這個合同當中是意味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要遵守合同當中約定的。而勞動合同或者說是勞務合同當中就規定了,簽訂完畢之後,必須勞動者要到用人單位工作上班。否則屬於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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