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無效合同合同部分無效其它部份有效嗎?
一、五種無效合同合同部分無效其它部份有效嗎?
合同的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合同內容必須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是各自獨立,互無依存關係。如果無效部分的條款和有效部分的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當事人約定該條款爲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備條款,那麼,該條款無效,必然會使整個合同無效。
(2)合同無效部分或者被撤銷部分必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其餘部分不含有導致合同部分內容無效或者應撤銷的因素。
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爲無效包括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本條對部分無效的合同作了規定。部分無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合同。合同的部分無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無效,也可以是質上的部分無效。所謂量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的,可以將範圍之外的部分確認爲無效。所謂合同質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內容是由各種不同的條款組成的,而可以將其中的一個條款或者數個條款確認爲無效。
二、屬於合同的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效的合同不一定所涉及到的條款都是無效的,只要無效的合同內容與有效的條款是屬於分開的,那麼這個合同的其它條款依然是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合同的內容全部的無效那麼雙方所約定的條款是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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