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沒有合同解除權嗎?
一、違約方沒有合同解除權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約方一般是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那麼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二、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認定
1、現行法律並未明確禁止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關於違約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確規定。從理論上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契約,按約履行合同除了囿於法律規定的約束外,很大程度上還要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在一方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時,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強制履行顯然不可能適用於所有不自願履行的情形。如果機械理解“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履行”,並一律排除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在某些個案中必然會耗費極大的社會成本。
2、現行法律中可以找到違約方解除合同的依據
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能夠找到明確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義務或者履行非金錢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因此,在出現上述情形時,違約方得以主張免除合同義務的履行。如果不賦予違約方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權利,上述規定就毫無意義。在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無法履行合同時,如果守約方不訴至法院,則爭議的合同履行將遙遙無期,雙方的法律關係也將處於長期的不確定狀態。因此,在合同出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情形時,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應予支持。但違約方必需承擔違約的法律後果。
合同的簽訂是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但違約方由於違反了合同的相關條款,所以是需要追究相關違約的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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