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n1是怎樣規定的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n1是怎樣規定的
N 1賠償,是指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除了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後,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情形有哪些?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續訂要注意什麼?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 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爲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爲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到期後,應積極地按照法律規定,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辦理。勞動者續簽的,一般這類薪資不得低於這類勞動者之前12個月工資總和的平均水平,拒不辦理的我國的勞動部門對這類勞動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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