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質押合同生效條件
保證金質押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一種常見的質押方式,這種質押在擔保市場也契機常見。作爲一種質押,其有着和質押一樣的概念的特徵,即債務人(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進行佔有,但是實際控制的行爲。
一般來說提供財產的債務人(第三方)被稱爲出質人,而債權人稱爲質權人,出質的動產被稱爲質物。我國根據質物的不同分爲不同的類型,質物只能是動產,不可以是不動產。同時動產的質權根據質押標的物佔有權發生變動。這時候,質權人對於質物沒有任何處分處理的權利。
同時,動產的質權擁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即當債務人到期沒有依法履行相應的償還義務的時候,債權人進行變賣,擁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我國規定貨幣是可以作爲特殊的動產進行擔保物權的設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以佔有和公示的方式,將貨幣的持有人作爲貨幣的權利人,根據貨幣的交付而後發生權利的轉移。
而保證金賬戶資金的質押就是指借款人,將自己的金錢存於其在銀行的開立的專用賬戶之中,並且通過各種方式承諾以其賬戶中的資金作爲償還債務的保證。當在債務人無法依法的履行自己的償還義務的時候,貸款的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進行劃扣以用於償還。這種質押方式的本質是以保證金賬戶中的款項作爲質押之物,並非保證金賬戶。
根據《民法典》中的第四百二十七條和212條中相關規定,同時結合最高院對於保證金質押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認爲保證金賬戶資金質押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以下的三個條件:一是合同,其內容一定包含書面質押訂立的相關細則。二是保證金的資金必須特定化,必須是用作特定的用途,第三是動產移交債權人進行佔有。
(一)書面質押內容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設立質權需要通過書面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的標的物說明。這種設立合同的目的就在於,質權是是整個質押的重點。因此質權的設立有利於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與此同時,質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書面合同的簽訂對於當事人的權利的認定,減少糾紛,提高公示的夏利均具有積極的意義。合同中應當包含以下幾點內容:進行擔保的債權的種類以及數額;債務人履行償還義務的期限;質押物的名稱,數量以及相關的簡介;最後是擔保的範圍以及交付的時間。合同在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特別約定的要求按照特別約定的規定。
(二)保證金賬戶資金的特定化
動產的質押要求質押物的特定化作爲生效的必要條件。對於保證金賬戶資金來說也不例外。根據前文所說的,保險金賬戶資金的質押物是保障金賬戶中的資金比方賬戶。當發生債務人無法按期履行償還義務的時候,就以賬戶中的資金進行償還,銀行自動進行劃扣。
(三)移交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佔有權
因爲保證金賬戶資金已經被特定化了,但是這種特定化是離不開賬戶的獨立化。因此,保證金的移交需要通過賬戶資金是實際的控制權和管理權保障轉移的實現的。因此在及生活中,一般認定爲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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