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怎麼辦
一、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怎麼辦
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及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於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佔用後,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爲,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
二、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按約定數額給付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應按約定方法計算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只約定了違約金,但沒有約定具體數額,也沒有約定計算方法,則視同無約定,並按照未約定情形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違約金不能僅侷限於“違約金”三個字眼,如果有“滯納金”、“賠償金”,甚至是“罰款”等約定時,且從合同全文分析符合民法典中對違約金的規定,就應遵從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按照違約金進行處理。
雖然法律授予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權利,但基於我國違約金以賠償性爲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同時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當合同當事人認爲約定違約金過高時,可以請求法院依法覈減;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違約金是否過高進行釋明。
最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具體規定違約金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果一方違約,但是違約金金額較大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請人民法院重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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