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合同可以主張違約金嗎?
一、繼續履行合同主張違約金嗎?
1、繼續履行和違約責任可以同時主張。《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實際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3、對於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麼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麼,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此時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不可並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麼,這時並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
二、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
1、存在違約行爲
如果沒有違約行爲發生,那麼此時僅爲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爲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爲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繼續履行合同一般要求一方已經存在違約的行爲,被違約的一方需要向違約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而違約的一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才能夠成立。如果違約的一方是履行不能,比如由於天氣原因無法發貨等等,則不能強制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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