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違約金損失限額是多少?
一、房屋合同違約金損失限額是多少?
1、房屋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根據《最高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的支付條件有哪些
1、合同違約是指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點,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知識侷限、對主要條款重視不夠,合同執法偏寬客觀上縱容了違約行爲的發生。合同的違約有損於合同的嚴肅性,不利於保證交易安全。支付違約金的條件一般爲一方當事人或者是雙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爲。
2、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爲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係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3、另外,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有反覆舉證從過錯原則到無過錯原則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房屋買賣合同在簽署後,可能會出現房地產商不能按期交房,或者是房屋的購買者不能按照約定支付房款等違約情形,由於違約之後,是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故此違約的一方需要以實際損失爲基準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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