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定作合同與承攬合同是否一樣?
一、加工定作合同與承攬合同是否一樣?
加工定作合同與承攬合同是不一樣的。定作合同只是承攬合同的一個種類,定作合同中由承攬人自己準備原料。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相關法律知識: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定作人應協助承攬人完成工和任務。《民法典》第778條規定“承攬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順延履行期限,超過順延期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充分說明定作人履行協助義務不是自願行爲,而是法定義務。
《民法典》第775條及其他相關條款規定,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提供材料、技術資料,協助承攬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準備工作。
按期支付報酬的義務。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作報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工作報酬,承攬人可以滯留工作成果,並要求支付延遲交付的保管費和承擔由此產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定作人與承攬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報酬支付的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應補充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時支付。
二、定作合同法律規定是什麼?
定作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定作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共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工作成果、技術資料。
《民法典》第775條及其他相關條款規定,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提供材料、技術資料,協助承攬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準備工作。
按期支付報酬的義務。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爲了防止定作人在工作中浪費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規定定作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額。要求定作人本着經濟節約原則使用原材料,如果超過原材料消耗定額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明確規定的有定作合同,還有承攬合同,這兩種合同是不同類型的不同種類的,所以並不能夠混爲一談。根據我國《民法典》第775條當中明確規定,定作人需要履行相關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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