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怎樣處理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兩種處理方法:
1、若有權利認定待定的合同的人,追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該合同從效力待定變爲有效合同;
2、如果有權利認定待定合同效力的人,不追認合同的,則合同歸於無效。一般有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簽訂與年齡、智力、心理狀況不符合的合同的,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可否撤銷
對於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對人是可以撤銷的。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需要注意的是,善意相對人的撤銷行爲必須發生在權利人追認以前,如果權利人已經追認了,那此時合同就已經生效了,同時,如果相對人並非善意,比如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而與之訂立合同,則沒有撤銷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兩項權利,以維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無處分權人所訂合同,不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由於權利人拒絕承認,合同被宣告無效,財產已交付的,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交付的是不動產,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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