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怎麼辦?
一、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怎麼辦?
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來進行明確。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沒有變更。買賣合同變更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對原來的買賣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的結果。
這種修改涉及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只有權利義務明確才能真正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也就是說,法律不認可雙方當事人修改的內容不明確的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變更對於當事人來講是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能以不明確的變更向對方行使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如果一方行使了這種權利,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
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爲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遵守規定
(三)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於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爲,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爲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採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爲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關於合同的簽訂,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來進行簽訂,關於合同內容如果要進行變更的話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約定的,非常的清楚,如果約定的不明確的話,從法律當中來進行推定就認爲沒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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