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一方違約怎麼辦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對於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
1、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
2、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
(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爲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爲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最後,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二、合同終止中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哪幾種?
1、預期違約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爲。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以看出預期違約分爲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3、遲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爲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
4、不適當履行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爲。
在購買房屋時,購買人都要與開發商簽訂書面的購房合同,但是並不是簽訂了合同就不會出現意外,有時候還會出現一方違約的糾紛發生,作爲購房者爲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的請求,通過法院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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