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繼續上班公司需要支付賠償嗎?
一、合同到期後繼續上班公司需要支付賠償嗎?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原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即對雙方當事人不發生效力,用人單位應重新與勞動者訂立新的勞動合同,否則雙方的權利義務即處於不確定狀態,勞動合同終止後繼續用工的,第一次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完全終止,繼續用工的屬於新的勞動合同關係確定,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
二、 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顯然,勞動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理解爲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訂立的所有書面勞動合同,包括首次訂立和續簽的情況,如果僅狹義理解爲首次訂立勞動合同,則會產生用人單位只要和勞動者訂立過一次勞動合同,就可不再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悖勞動合同法關於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立法本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關係的情況下,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就有工作情況進行明確認定,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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