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一、定金罰則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1)必須有違約行爲。違約行爲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爲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爲,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2)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裏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違約行爲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違約行爲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二、定金罰則能與賠償損失並用嗎
關於賠償損失與定金罰則能否並用問題。《合同法》沒有加以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既然《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金與定金罰則不能並用,而違約金就是預定的損失賠償金,因此賠償損失也不能和定金罰則並用。另一種觀點認爲,賠償損失與定金罰則應當並用,但是要受到限制,即兩者並用時,不應使非違約方獲取不當利益,通常以兩者並用不超過合同標的價金總額爲限。理由如下:
1、定金罰則與賠償損失是不同的責任形式,定金罰則兼具擔保和懲罰功能,它的適用不以當事人違約實際造成損失爲前提,具有相對獨立性,可以獨立於賠償損失責任予以適用。
2、定金罰則與賠償損失之間存在着內在聯繫,賠償損失以完全賠償爲原則,當兩種責任形式並用時,可能出現定金擔保利益和損失賠償金之和超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情形,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此予以限定是必要的。
3、違約金並非預定的損失賠償金,因爲預定的損失賠償金必須是以損失的實際發生爲前提,但違約金的適用僅以一定違約行爲發生爲前提,因此《合同法》規定違約金與定金罰則不能並用並不能推導出賠償損失與定金罰則也不能並用的結論。
4、如果當事人選擇違約金條款,當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其損失時,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當事人選擇定金條款,當定金不足以彌補損失時,按照前述兩者不可以並用的觀點,當事人的損失將得不到救濟。這樣顯然會引致《合同法》所保護法益之失衡,亦有體於公平原則。當然,爲有效實現定金的擔保功能,定金罰則與賠償損失並用時,應首先適用定金罰則。只有當適用定金罰則不足以彌補當事人損失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和當事人的請求判令違約方再賠償損失。
一般認爲,該條採用了無過錯原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法定免責的以外。因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可適用定金罰則。但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適用定金罰則,存在着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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