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單位會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證明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證明二: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證明三: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證明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
證明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就目前來看,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
還需要注意的是,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係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
勞動者離職之後,如需再次求職,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
在我國的《勞動法》中有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有很多的用人單位會爲了避免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因此,新招聘的員工,都需要提供離職證明,纔可以確定應聘員工已經離職,不會因此產生糾紛。
因此,勞動者在離職之後,千萬不要忘記索要離職證明,首先,想要領取失業金就需要有離職證明纔可以,另外,勞動者再次應聘新工作的時候,很多用人單位會避免與職工的原工作單位產生糾紛,也需要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
另外,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公積金,在勞動者離職,轉職的時候也需要隨着勞動者一起轉移,這個時候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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