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險致人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一、高度危險致人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損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業人就應承擔責任。但如果損害僅因受害人的過失引發的,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仍應承擔責任,因爲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仍在於作業的高度危險性。
高度危險作業的擔責,須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這裏包括兩個條件:
1、造成了損害後果,是指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2、這種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高度危險作業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怎麼樣的?
侵權行爲的歸責原則有三種,即: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者適用的領域分別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爲,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特殊侵權行爲,公平責任原則適用於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已經發生了損害後果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爲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範圍。民法通則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僱員工傷的僱主責任、僱員侵權的僱主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爲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度危險作爲導致作業者受到損害,那麼此責任一般會由作業人來進行承擔,但如果作爲一人已告知相關的危險性,而且作業者也同意進行作業,那麼在作業時發生意外,那麼作業者應承擔相關的責任,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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