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返還的情形一般有哪些
一、訂金返還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據《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爲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下開發商應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二、定金與訂金區別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在《民法典》上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一是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爲罰則。如果是給付方違約,那麼給付方無權收回這筆錢。如果是收受方違約,則收受方應該雙倍返還。
而與“定金”一字之差的“訂金”在法律上則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一定要頭腦清醒,區分清楚“定金”和“訂金”,以免在消費過程中經濟受損失。
關於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爲預付款,即使認定爲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雖然定金與訂金的讀音是一樣的,但是意義卻不同,而現實中很多人在使用的時候往往是混亂的,隨意想起什麼就寫什麼,之後發生糾紛往往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於是在約定定金或者訂金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究竟二者是怎麼使用,代表了怎樣的含義,以免給自己造成什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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