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款的支付時間如何確定
合同糾紛1.35W
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間如何確定?
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61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這就是對買受人價款支付時間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對買受人支付價款時間的確定,主要按以下原則:
1、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付款時間。付款時間作爲合同的條款,自然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商定,一般情況下,最明確和最方便執行的是由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付款時間。如果合同未約定的,雙方也可以在事後以補充協議的方式約定。
2、根據合同有關條款以及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既未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付款的時間,事後又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雙方可以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付款時間。如合同中的支付方式條款可以暗示買受人付款的時間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一百六十一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61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這就是對買受人價款支付時間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對買受人支付價款時間的確定,主要按以下原則:
1、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付款時間。付款時間作爲合同的條款,自然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商定,一般情況下,最明確和最方便執行的是由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付款時間。如果合同未約定的,雙方也可以在事後以補充協議的方式約定。
2、根據合同有關條款以及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既未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付款的時間,事後又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雙方可以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付款時間。如合同中的支付方式條款可以暗示買受人付款的時間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一百六十一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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