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過高應由誰舉證?
一、違約金過高應由誰舉證
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在違約方請求減少過高的違約金時,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違約方承擔證明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違約金數額是雙方當事人在締結合同之時,對違約造成損失的約定。雙方在締結合同時,不僅考慮己方所可能獲得的補償,也會考慮己方可能的賠償責任,故而該約定的數額不會故意畸高或者畸低,應當推定雙方均認可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守約方沒有舉證證明約定違約金合理性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如何認定違約金過高
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時,主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一)違約造成的損失是認定的基礎原則
儘管違約金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但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一般以“補償爲主,懲罰爲輔”,主要體現的是違約金的賠償性。
(二)應當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確認
首先,人民法院應當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履行階段,對合同是否開始履行、是否基本履行完成、具體的履行階段和進度等不同履約情況對違約所造成的結果加以區分,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其次,合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也應當作爲衡量標準之一,應當違約方屬於過失違約還是惡意違約,違約情形發生後違約方後是否採取補救措施等事實情況。
最後,還應考慮當事人締約時對可得利益損失的預見、當事人之間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條款、是否存在過錯及損益相抵等因素,綜合評判。
三、違約金過高如何調整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作出裁決。應避免簡單地採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民法典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對於違約金的標準,其實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當然,也不排除可能出現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情況。要想調整違約金,就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了。那麼,違約金過高應由誰舉證?上文已經做了詳細解答。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直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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