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登記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異議登記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利害關係人認爲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註銷異議登記。
二、異議登記的申請登記材料
利害關係人在申請異議登記時,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76條,需提供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
對於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證明文件理解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爲應是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的證明文件,另一種觀點是既然異議登記是一種臨時登記、救濟措施,該證明文件的要求就不需如此嚴格,最終解決是通過異議登記後的訴訟途徑解決。如父母親房屋,被其兒子通過虛假手段轉移到自己名下,此時其女兒就轉移登記事項申請異議登記,並提供了父親在轉移登記前已亡的證明,而這個死亡證明可以作爲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證明文件。我們在登記實務中還會遇到一種較多的情況,利害關係人認爲房屋登記是當事人通過僞造產權人簽名等虛假手段獲取的,此時,證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關係人書面聲明或單位、居委會等證明文件。
綜上所述,異議登記是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並記入登記簿的行爲,是在更正登記不能獲得權利人同意後的補救措施。異議登記使得登記簿上所記載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因此異議登記後第三人不得主張基於登記而產生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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