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孳息的規定是什麼?
一、保管合同孳息的規定是什麼?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除應當返還原物外,還應當將保管物在保管期間產生的孳息一併返還寄存人。孳息是指原物產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定帶來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據物權的一般原則,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孳息歸原物的所有人所有。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並不享有保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仍歸寄存人享有。
二、保管合同糾紛損失責任由誰承擔
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並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爲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三條【寄存人告知義務】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親自保管保管物義務】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保管過程中出現了損失,這個需要分情況來進行確定責任,如果是保管人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保管物出現問題,這個時候就可以讓對方進行賠償,然後需要讓其他人代替自己進行保管,那麼這個時候和對方簽訂包過合同就可以了,此時也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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