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償金計算的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補償金計算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補償金計算的標準是: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範圍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由此可知,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勞動者具有一定過錯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並且勞動保護費用等不計入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
拆遷合同糾紛訴訟費誰承擔?
一、拆遷合同糾紛訴訟費誰承擔民事糾紛的訴訟費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的,如果原告敗訴的,由原告承擔,被告敗訴的,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
-
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一、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麼1、行爲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爲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爲民事法律行爲,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
-
行紀合同是商事合同嗎,行紀留置權的效力是什麼?
一、行紀合同是商事合同嗎行紀合同是商事合同,因爲實際上行紀合同就是屬於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訂立相關合同的一種經濟方面貿易行爲。行紀合同能發生留置權,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行紀人對委託人有報酬請求權,即使雙方未約定報酬的亦然。如果委託人逾...
-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生效期限嗎
一、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生效期限嗎1、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期限生效,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期限包括附生效期限和附終止期限兩種。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