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提存是什麼意思?
一、合同的提存是什麼意思?
合同的提存,就是合同中一方不接受或者無法接收時,向有關機關(大部分是公安局的分支機構)提出保存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二、提存的有關要素
1、提存機關是公法上的主體。提存機關一般是國家設立的辦理提存事務的專門機關。
2、提存機關辦理提存事務是履行法定職權的行爲。提存機關爲國家所設立的專門機關,這還不足以說明提存的性質。確定一個法律行爲爲公法或者私法行爲,取決於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否平等。私法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如提存機關對外簽定民事合同的時候,其與合同相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地位即是平等的。公法關係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辦理提存事務是提存機關法定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職責,且其辦理提存事務所利用的辦公資源也爲國家提供,因此爲職權行爲,其目的在於及時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加速民事流轉,體現了國家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提存法律關係既爲提存機關履行職權的管理行爲,提存機關的地位顯然在提存人之上,而不是與之平等。
3、提存不是提存機關與提存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爲的基本特徵。而提存法律關係的成立顯然不是提存機關與提存人出於私法上之合意的結果,而是由他們共同參與的行政行爲,他們之間的糾紛也依公法(如行政法)程序解決,而不是依照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提存機關受理提存人提出的申請、收取提存物並做出相應的處分,因此建立了提存法律關係。這個行政行爲包括提存人申請和提存機關覈准申請兩個方面。對提存人而言,提存機關的選擇並不依其自由意志,而是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受理和管轄等方面的規定。而且申請材料和相關證明文件的提交也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在法定提存機關進行提存不發生提存的消滅債務的效力,而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合格也會承擔提存機關拒絕受理的後果。由此可知,提存人不能依自由意思表示而爲提存行爲。對提存機關而言,在收到提存人的提存申請後,應在法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其決定受理與否的依據不是其自由意志,而是法律規定的提存條件。對不符合提存條件的申請,提存機關應當拒絕受理。而對符合法定提存條件的申請,提存機關則不得拒絕。也就是說,提存機關也不得依自由意思表示而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提存申請。而保管合同中,合同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管人得依自己意願訂立或者不訂立保管合同。提存機關的行爲是被動行政行爲,必須以提存人提出申請爲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該行爲與企業法人設立登記、不動產抵押登記等行政行爲相似。在建立提存法律關係中發生的糾紛,法律一般規定依照諸如申請、複議等公法程序予以解決,而不是遵循民事訴訟程序。這也突出地反映了提存法律關係的公法性質。
法院的提存顯然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的,特別是在辦理時,還需要向法院提交規定的材料,由法院的工作人員來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條件,或者提交的材料有錯誤的,那麼是無法合法的辦理提存事項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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