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主體變更合同標準有哪些
一、租賃合同主體變更標準
1、因繼承而發生的出租人當然變更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死亡的,則其地位一般由其繼承人繼承。雖然租賃合同爲雙務合同,但這種變更不需要徵求承租人的同意。因爲繼承的後果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
2、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導致出租人的變更
這種情況下,原出租人出讓的已經不僅僅是債權債務,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債權債務是附屬於所有權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行使後未能競得的,則應當視爲其已經同意原出租人轉讓的行爲,因此,已經無須再特別徵求其意見。
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生新的租賃合同的,新的法律關係的產生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爲準。事實上,所有權的變更還包括贈與、互易等形式。審判實踐中,新舊法律關係交替的時間點掌握很重要。由於房屋買賣而產生的新的租賃關係,該時間點就掌握在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
(二)涉及承租人變更若干問題的裁判標準
(1)承租人的變更有三種情形:
1、是承租權的繼承;
2、是承租權的轉讓;
3、是租賃物的轉租。
(2)承租權是否可以繼承
租賃權作爲一種財產權,應當可以繼承。但由於這種財產權的內容是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賃中,對房屋的租賃關係到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問題時。因此,這種租賃權能否繼承,學說有不同見解。持肯定說者認爲,租賃權既然不是專屬權,當然能夠繼承,而且這種繼承應按照一般繼承法規,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而且其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居住在該房屋之內均非所問。而非屬法定繼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繼承。否定說者則認爲租賃權不能依一般繼承原則繼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滅。而應依照另一種法理,即日本學者所謂“家團論”來定其繼承。按該理論,則與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應構成一種家團。承租人與他人所訂的租約,是以這種家團代表人資格而爲家團的全體利益訂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團也還不失其同一性,該房屋租賃合同應該仍然爲該家團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續,並可以適當的人爲代表而承繼其租賃權。此外,還有持折衷說者認爲,在有法定繼承人時,由該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如有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該同居人也可主張繼續居住權。
以上則是小編對於租賃主體變更合同的一些整理,從中也可以看出租賃主體變更的一些知識,租賃主體變更合同的判定標準是存在着一定的規則的,也一定要遵守規則,以及承租權也是繼承的一些知識。最後面則是簡短的租賃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範文,可以用來借鑑。希望本文能解決您的實質性問題。
-
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一、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麼1、行爲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爲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爲民事法律行爲,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
-
合同撤銷有啥法律後果?
一、合同撤銷有啥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
-
合同法規定違約金需遵循原則是什麼
《合同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在《民法典》中,關於違約金有這樣的規定: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
-
購銷合同必須具備的要素有哪些
一、購銷合同必須具備的要素有哪些購銷合同必須具備的要素:(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