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訴訟主體是誰?
一、借款合同的訴訟主體是誰?
借款合同一般應爲要式合同,採用書面形式,故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借款憑證一般都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產物,因此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可以從借款憑證本身直接確定借款合同關係的主體。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爲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爲貸款方)和債務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時,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重合(以下簡稱債權人),在沒有第三人保證或提供抵押時,抵押人與債務人重合(以下均簡稱爲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以他人財產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證時,該第三人稱爲抵押人或擔保人。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借款合同糾紛管轄地是哪裏?
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爲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爲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爲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註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爲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
綜上所述,借款合同簽訂後,如果借款方沒能及時還款,逾期產生違約的,雙方發生糾紛最終可能要起訴解決。在起訴之前應當確定訴訟主體,借款合同雙方,擔保人都具備主體資格。借款合同管轄法院一般是合同簽訂地或者被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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