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要約的失效等於要約的撤回嗎
不等於
(一)要約的撤回
所謂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之所以允許要約人可以撤消其要約,體現了法律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尊重。
要約人撤回要約,需要通知對方當事人。任何一項要約都可以撤回,只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才能產生撤回的效力。由於撤回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作出,因此,在要約被撤回時其並未生效。因此,要約的撤回實際上不會損害受要約人的利益。
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達或者同時到達對方,但因途中障礙而遲到的,受要約人應當在收到撤回通知時立即將遲到的情況通知對方;未立即通知對方的,視爲撤回的通知未遲到。
(二)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也可以稱爲要約的消滅或者要約的終止,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亦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有如下幾種情形:
1、對要約的拒絕。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約人的回覆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經過要約人的回覆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覆,可以視爲拒絕要約。如:甲收到了乙發出的要約,其中規定該要約兩週內是不可撤銷的。甲通過郵件回覆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條件,對此乙不予接受。儘管離期限屆滿還有幾天時間,但甲可能不再承諾原來的要約,因爲通過發出反要約,甲實際上默示地拒絕了原來的要約。
也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但又反悔,這時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撤回拒絕的通知也應像撤回要約一樣,必須在拒絕的通知到達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撤銷要約。
3、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承諾。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表明要約人規定了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要約的效力當然歸於消滅。
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受要約人也不對要約作答覆,這種情況下,要約什麼時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況下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沒有收到承諾則要約於該合理期間屆滿後失去效力。本項的承諾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確定該合理期間當然要考慮到通訊方式的便捷程度。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一項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爲反要約。反要約是否就使原要約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約就是對要約的拒絕,使要約失去效力,要約人即不受其要約的拘束。
要約的撤銷,不管是在概念還是在性質或者形式上都是完全不一樣的要約的撤銷指的是要約,還沒有到達受要約人之前進行撤銷而要約的失效,指的是要約已經到達了受要約人那裏,但是失去了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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